因工負傷時已交辭呈,公司應該擔責嗎?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七條規定,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,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但是,這并不意味著職工只要遞交了辭職信,后續無論發生什么,都和用人單位無關了。在職工沒有實際離職,用人單位仍接受其提供的勞動的情況下,彼此之間仍然是勞動關系。在此期間職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,用人單位仍要承擔責任,為其申報工傷認定。
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二十一條規定:“職工發生工傷,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、影響勞動能力的,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。”因此,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尚未作出前,用人單位同樣無權主張雙方已無關系,需要待職工進行勞動能力和傷殘等級鑒定后,再依據法律規定來支付相關工傷待遇、處理雙方勞動關系。